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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流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02 浏览量:

一、申请入党

1.递交入党申请书

条件: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愿意执行党的决议;按期缴纳党费。

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向居住地党组组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党组织派人谈话

收到入党申请书后一个月内。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

了解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入党条件和程序;加强教育引导。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3.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党组织已经派人谈话的人员。 

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 

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至少3个月,且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以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4.上级党委备案

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推荐和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意见等。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齐全。

5.指定培养联系人

1-2名正式党员。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配合党支部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6.培养教育考察

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集中培训等。

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培养联系人一般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1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情况,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及时转交材料;接收单位党组织认真审查材料、做好接续培养,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7.确定发展对象

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

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 

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8.报上级党委备案

认真审查;提出意见。

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

9.确定入党介绍人

2名正式党员。 

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认真完成培养、教育义务。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10.进行政治审查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资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还应当征求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形成结论性材料。

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11.开展集中培训

具有发展党员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含相当于县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委的组织部门)。每年集中在油田党校进行发展对象培训。

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学时。

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四、预备党员接收

12.支部委员会审查

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集体讨论是否合格。

13.上级党委预审

审查发展对象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根据需要,听取有关部门意见。

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党支部;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14.填写入党志愿书

在入党介绍人指导下,由本人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15.支部大会讨论

1)发展对象汇报个人情况;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审查情况;

4)与党员充分讨论、投票表决。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才能开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要逐个讨论和表决。

16.上级党委派人谈话

党委审批前。

党委委员或组织员。

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党支部上级为党总支(党委)的,应先将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人选、接收预备党员情况、预备党员转正情况等报党总支审议同意后,再由党总支(党委)报上级党委备案、预审或审批。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17.上级党委审批

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6个月。

党总支、乡镇(街道)所属的基层党委以及党组织不能审批预备党员。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18.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掌握预备党员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应当及时将对预备党员的审批情况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9.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使预备党员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更好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20.入党宣誓

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

在正式场合举行;严肃认真;庄重简谱;严密紧凑。

21.继续教育考察

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听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

预备期为1年。

22.提出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应于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3.支部大会讨论

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

参照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1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24.上级党委审批

党委组织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对党支部报送的预备党员的转正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25.材料归档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

组织部门将发展党员相关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的,存入本人人事档案。